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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石家庄学院教职工学历提高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21-10-04   浏览次数:
    为加强学校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优化人才队伍结构,满足建设一流应用型大学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基本原则
    (一)按需培养、突出重点原则。学校围绕一流应用型大学项目建设,重点支持申硕支撑学科、优势学科、特色学科等对人才的培养。
    (二)科学规划、统筹安排原则。根据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科学制定教职工学历提高培养计划,统筹安排, 确保正常工作不受影响。
    (三)优化学缘结构原则。鼓励中青年专任教师报考 “双一流”建设高校和国家重点科研院所等高质量培养机构的博士研究生。
    二、报考条件
    (一)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遵守规章制度,较好地履行岗位职责,有发展潜力。
    (二)报考博士研究生,硕士毕业后在校工作满2年。
    (三)教职工报考博士研究生,教学人员近两年必须满教学工作量,非教学人员近两年年度考核合格。
    (四)报考博士研究生的教职工年龄应在50周岁以下。
    三、报考审批程序
    (一)本人申请。本人填写《石家庄学院教职工报考博(硕)士研究生申请表》(附件1),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二)单位推荐。所在单位根据报考条件、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实际需要等提出推荐意见。上报《石家庄学院教职工报考博(硕)士研究生计划表》(附件2)。推荐多人报考的,单位根据需要排序推荐。
    (三)相关部门审核。人事处、教务处等相关部门对申请人资格条件和所在单位推荐意见进行审核,向学校提出报考建议名单。
    (四)学校审批。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报考人选。
    (五)办理相关手续。经学校批准考取定向博士研究生的,被录取后,向学校提交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入学前须与学校签订《石家庄学院定向培养博士研究生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予以公证;考取非定向博士研究生的,凭录取通知书办理解除聘用合同等相关手续。
    四、相关待遇
    经学校批准定向攻读博士学位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工资
    1.脱产人员学习期间学校发放基本工资(前两项)和基础绩效部分,停发奖励绩效部分;非脱产人员学习期间,按岗位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工资待遇按在岗人员执行。
    2.工龄可连续计算,符合正常工资晋升条件时,予以晋升(档案工资)。
    (二)学费及相关费用
    1.就读期间的所有费用由个人先行垫付,按期取得博士学历、 学位证并按时回校工作的人员,比照引进高层次第五类人才安家补贴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扣除学习期间学校支付的工资及待遇);另凭单据报销学费、住宿费及每年两次往返交通费。
    2.对以定向脱产形式考入“双一流”建设高校(含双一流建设学科)、国家级科研院所、国家承认学历的世界排名前500名国(境)外院校的教职工,取得博士学历、学位并按期回校工作后给予3万元奖励,配偶如是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校可安排工作。
    (三)职称
    在职攻读博(硕)士学位期间,本人教学科研和其他条件符合晋升职称标准的,可以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四)科研启动经费
    教职工取得博士学位后,学校比照引进第五类人才提供科研启动经费;对以定向脱产形式考入双一流建设高校(含双一流建设学科)、国家级科研院所、国家承认学历的世界排名前500名国(境)外院校的教职工比照引进第四类人才提供科研启动经费。
    五、攻读期间管理
    (一)各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教职工在脱产学习期间的管理工作,保持与在读人员及在读院校的联系,及时了解和掌握在读人员的学习、生活情况,传达学校和所在单位的有关工作要求和精神,督促按期完成学习计划,按时回校工作。
    (二)攻读博士学位人员,同时接受学校及在读院校的管理。 学习期间应积极、主动、定期向所在单位汇报思想及业务学习情况,每学年末填写《石家庄学院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人员情况汇报表》(附件3)交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后交人事处备案,保持学校对在读人员的正常管理。
    (三)未能按博士协议期限取得博士学历、学位人员,须提出延期申请,填写《石家庄学院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人员延期申请表》(附件4),在表中明确延期期间是否回校工作,延期未回校工作人员,在延期期间只发基本工资(前两项)。逾期不归者,按旷工对待,学校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攻读博士期间,必须遵守就读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期间不得从事与攻读博士无关的兼职兼薪行为,如有违反,一经核实,取消读博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不予报销学费、住宿费等补贴,并按规定给予处理。
    (五)未经学校同意,不得转专业、退学,毕业后必须按时回校工作。若有违反,按旷工处理。
    (六)读博期间一般不得提出解除聘用合同。
    (七)读博期间如需出国(境)研修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按学校出国(境)相关规定办理。
    (八)所有攻读人员须参加年度考核,考核不合格,学校将终止其学习资格。
    (九)对在学习期间不服从管理或失去联系的人员,学校将停发其工资及待遇,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六、毕业后管理
    (一)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毕业后,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到人事处办理回校报到并变更相关学历学位信息。
    (二)毕业后在校服务年限不少于八年。若提前离职,服务未满八年,除退还学习期间学校所支付的全部工资及其他相关待遇外,另每少服务一年(按周年计),交违约金2万元。若正常退休,服务未满八年,每少服务一年,交违约金1万元。
    (三) 办理离校手续的非定向博士研究生完成学业后,若申请回校工作,同等条件下,学校优先接收。符合学校引进高层次人才条件的按照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有关政策执行。
    (四)定向脱产博士研究生学习期满,因个人原因未取得学历、学位证者,回校工作后须按协议书规定承担违约责任,责任数额在协议书中进一步明确。
    七、附则
    (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本规定施行之前签订的有关协议仍然有效,继续按原协议执行。
    (二)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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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学院教职工学历提高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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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学校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优化人才队伍结构,满足建设一流应用型大学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基本原则
(一)按需培养、突出重点原则。学校围绕一流应用型大学项目建设,重点支持申硕支撑学科、优势学科、特色学科等对人才的培养。
(二)科学规划、统筹安排原则。根据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科学制定教职工学历提高培养计划,统筹安排, 确保正常工作不受影响。
(三)优化学缘结构原则。鼓励中青年专任教师报考 “双一流”建设高校和国家重点科研院所等高质量培养机构的博士研究生。
二、报考条件
(一)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遵守规章制度,较好地履行岗位职责,有发展潜力。
(二)报考博士研究生,硕士毕业后在校工作满2年。
(三)教职工报考博士研究生,教学人员近两年必须满教学工作量,非教学人员近两年年度考核合格。
(四)报考博士研究生的教职工年龄应在50周岁以下。
三、报考审批程序
(一)本人申请。本人填写《石家庄学院教职工报考博(硕)士研究生申请表》(附件1),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二)单位推荐。所在单位根据报考条件、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实际需要等提出推荐意见。上报《石家庄学院教职工报考博(硕)士研究生计划表》(附件2)。推荐多人报考的,单位根据需要排序推荐。
(三)相关部门审核。人事处、教务处等相关部门对申请人资格条件和所在单位推荐意见进行审核,向学校提出报考建议名单。
(四)学校审批。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报考人选。
(五)办理相关手续。经学校批准考取定向博士研究生的,被录取后,向学校提交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入学前须与学校签订《石家庄学院定向培养博士研究生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予以公证;考取非定向博士研究生的,凭录取通知书办理解除聘用合同等相关手续。
四、相关待遇
经学校批准定向攻读博士学位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工资
1.脱产人员学习期间学校发放基本工资(前两项)和基础绩效部分,停发奖励绩效部分;非脱产人员学习期间,按岗位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工资待遇按在岗人员执行。
2.工龄可连续计算,符合正常工资晋升条件时,予以晋升(档案工资)。
(二)学费及相关费用
1.就读期间的所有费用由个人先行垫付,按期取得博士学历、 学位证并按时回校工作的人员,比照引进高层次第五类人才安家补贴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扣除学习期间学校支付的工资及待遇);另凭单据报销学费、住宿费及每年两次往返交通费。
2.对以定向脱产形式考入“双一流”建设高校(含双一流建设学科)、国家级科研院所、国家承认学历的世界排名前500名国(境)外院校的教职工,取得博士学历、学位并按期回校工作后给予3万元奖励,配偶如是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校可安排工作。
(三)职称
在职攻读博(硕)士学位期间,本人教学科研和其他条件符合晋升职称标准的,可以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四)科研启动经费
教职工取得博士学位后,学校比照引进第五类人才提供科研启动经费;对以定向脱产形式考入双一流建设高校(含双一流建设学科)、国家级科研院所、国家承认学历的世界排名前500名国(境)外院校的教职工比照引进第四类人才提供科研启动经费。
五、攻读期间管理
(一)各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教职工在脱产学习期间的管理工作,保持与在读人员及在读院校的联系,及时了解和掌握在读人员的学习、生活情况,传达学校和所在单位的有关工作要求和精神,督促按期完成学习计划,按时回校工作。
(二)攻读博士学位人员,同时接受学校及在读院校的管理。 学习期间应积极、主动、定期向所在单位汇报思想及业务学习情况,每学年末填写《石家庄学院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人员情况汇报表》(附件3)交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后交人事处备案,保持学校对在读人员的正常管理。
(三)未能按博士协议期限取得博士学历、学位人员,须提出延期申请,填写《石家庄学院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人员延期申请表》(附件4),在表中明确延期期间是否回校工作,延期未回校工作人员,在延期期间只发基本工资(前两项)。逾期不归者,按旷工对待,学校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攻读博士期间,必须遵守就读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期间不得从事与攻读博士无关的兼职兼薪行为,如有违反,一经核实,取消读博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不予报销学费、住宿费等补贴,并按规定给予处理。
(五)未经学校同意,不得转专业、退学,毕业后必须按时回校工作。若有违反,按旷工处理。
(六)读博期间一般不得提出解除聘用合同。
(七)读博期间如需出国(境)研修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按学校出国(境)相关规定办理。
(八)所有攻读人员须参加年度考核,考核不合格,学校将终止其学习资格。
(九)对在学习期间不服从管理或失去联系的人员,学校将停发其工资及待遇,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六、毕业后管理
(一)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毕业后,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到人事处办理回校报到并变更相关学历学位信息。
(二)毕业后在校服务年限不少于八年。若提前离职,服务未满八年,除退还学习期间学校所支付的全部工资及其他相关待遇外,另每少服务一年(按周年计),交违约金2万元。若正常退休,服务未满八年,每少服务一年,交违约金1万元。
(三) 办理离校手续的非定向博士研究生完成学业后,若申请回校工作,同等条件下,学校优先接收。符合学校引进高层次人才条件的按照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有关政策执行。
(四)定向脱产博士研究生学习期满,因个人原因未取得学历、学位证者,回校工作后须按协议书规定承担违约责任,责任数额在协议书中进一步明确。
七、附则
(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本规定施行之前签订的有关协议仍然有效,继续按原协议执行。
(二)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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